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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技术合同开具免税发票的说明

时间:2022-07-07 浏览数:次 来源: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现对技术合同办理免税发票事项说明如下:

一、免税范围

开具免税发票仅限于经费一次性全额到账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办理流程

(一)签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

(二)从计划财务处取得银行全额到账回执单;

(三)确认经费到账后,持合同原件、到款凭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填报(登录账号通过科研处获取);

(四)填报完成后,持技术合同原件1份;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合同章)1份;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2份到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办理合同认定,并获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五)申请人在计划财务处云杰系统提交开票申请(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并以附件形式上传《技术合同认定证明》,经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并开具增值税零税率普通发票后发送到预留邮箱。

三、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或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二)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流程、新方法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国家项目等能够反映合同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三)技术开发合同要有能体现“开发”的技术目标、技术内容、技术方法和路线等内容。

(四)提交合同文本内容不完整、有关附件不齐全,要求当事人补正的,补正资料须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四、办理地点

科研处:项目管理办公室(明德楼306室)

咨询电话:3608535

计划财务处:会计一科(明德楼4楼财务服务大厅9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1-6576019

科研处 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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